安全玻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N C A -C 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
2014-07-16 发布 2014-09-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安全玻璃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安全玻璃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含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车辆)、建筑和铁道车辆用玻璃。包括汽车用夹层玻璃、汽车用区域钢化玻璃、汽车用中空玻璃、汽车用钢化玻璃、汽车用塑玻复合材料、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太阳能光伏组件封装用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夹层玻璃、铁道车辆用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中空玻璃。

本规则不适用于化学钢化玻璃、单独用于家具家电的钢化玻璃等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1)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GB9656《汽车安全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2 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3 部分:夹层玻璃》、GB29551《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T11944-2012《中空玻璃》标准的 6.3、6.4、6.5
条款。
(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
GB14681.2《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 第 2 部分:机车电加温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18045-2000《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标准中第 5 章与物理机械性能相关的条款,其中铁道车辆中空玻璃的加速耐久性按标准规定的 I类试验水平进行检验。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减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单元划分。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单元。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方案提出认证委托。具体划分见附件1《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单元划分方案》。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委托认证的所有种类的产品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附件 2)。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认证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一般在工厂检查后实施,必要时也可在工厂检查前实施。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依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进行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认证机构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认证依据标准见《安全玻璃产品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检测标准》(附件 3),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认证委托人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认证机构对生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进行符合性检查。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标志的检查;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c.认证产品与申请/备案的关键原材料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种类的认证产品。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但对于因为标准或技术原因导致检测周期过长的产品,应在相关细则中予以说明。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原则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7.1.2 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方式应依据企业分类情况进行相应管理。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原则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指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7.3 获证后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原则
7.3 获证后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方式实施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7.3.2 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及证后监督内容,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依据获证后跟踪检查、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并符合单元划分原则的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认证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9.1 标志式样
与安全有关的汽车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玻璃,应采用模压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加施永久性标志,标志应清晰。永久性标志式样如下图:模压、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制作的永久性标志
与安全有关的建筑用玻璃可以加施国家 CCC 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颁发的标准标志,也可以采用模压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加施永久性标志。对部分建筑玻璃本体上不宜使用永久性标志或标准标志时,应在其最小外包装上或随附文件(如合格证)中使用标志。标准标志式样如下图。

标准标志

模压、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制作的永久性标志
与安全有关的建筑用玻璃可以加施国家 CCC 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颁
发的标准标志,也可以采用模压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加施永
久性标志。对部分建筑玻璃本体上不宜使用永久性标志或标准标志时,应在
其最小外包装上或随附文件(如合格证)中使用标志。标准标志式样如下图。

标准标志


9.2 加施要求
安全玻璃产品采用模压、丝网印刷、蚀刻或喷砂等自行印刷方式加施永
久性标志时,应在标志的适当位置加注工厂代码,并经国家 CCC 认证标志发
放管理机构批准。
10 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检查、获
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决定人员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
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6)型式试验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
10
(8)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扩展要求;
(10)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1)CCC 标志使用要求;
(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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